請示壹般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發文機關、日期五部分組成。請示的正文,主要由請示的原因、內容、要求三部分組成,請示時應將理由陳述充分,提出的解決方案應具體,切實可行。請示的註意事項除其特點中所述之外,還應註意請示與報告的區別,切忌用報告代請示行文。
請求的內容若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時,在正常情況下應事先進行協商,必要時還可聯合行文,如有關方面意見不壹致,應如實在請示中反映出來;另外請求撥款的應附預算表;請求批準規章制度的,應附規章制度的內容;請示處理問題的,本單位應先明確表態;正式印發請示送上級機關時,應在文頭註明簽發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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