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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司需要提交審計報告,哪些公司需要提交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201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郭靖國稅發[2008]339號文件規定,在京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如下:

(壹)當年虧損超過65438萬元(含)的納稅人,應附年度虧損鑒證報告;(海澱區企業除外,無論虧損多少,只要虧損,都要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核);

(2)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附已彌補虧損年度虧損金額驗證報告,以前年度已附虧損金額驗證報告的不再附;

(三)本年度銷售(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應附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定報告;

(四)連續三年虧損的企業;

(五)采用查賬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附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

(1)企業財產損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企業財產損失或金融企業壞賬稅前扣除時,應附中介機構對企業財產損失或金融企業壞賬的鑒證報告。未按要求附驗證報告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2)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竣工後,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附送中介機構對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與預售收入差額的鑒證報告。對未按規定附上涉稅鑒證報告的納稅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開展專項檢查。

各地的規定會有所不同。具體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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