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八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扣減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處以罰款時,行政機關已經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應當沖減相應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