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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車輛處置時如何處理稅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16號),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屬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取消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收購的廢舊物資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政策,明確本通知也適用於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也就是說,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銷售拆解後的廢舊金屬和拆解後的報廢汽車再利用零部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這樣,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就會要求報廢汽車企業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獲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由於處置報廢汽車的單位應按照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如果報廢汽車單位是壹般納稅人企業,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不是壹般納稅人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直轄市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申請稅務部門開具征收率為3%的發票。但對於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機關、事業單位等單位,將報廢汽車作為臨時收入處理,不能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開具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發〔2004〕1024號)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普通發票。所以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報廢車輛都能向回收企業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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