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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大額資產向稅務機關報告是否包括銷售存貨

處置大額資產向稅務機關報告包括銷售存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四十九條規定: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凡納稅人沒有繳清欠稅的,應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其生產經營、資金往來、債權債務、投資和欠稅原因、清欠計劃等情況,報告間隔期由各地依據欠稅程度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欠稅人有合並、分立、撤銷、破產和處置大額資產行為的,應要求納稅人隨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通知欠稅人以規定格式報告,稅務機關據此建立欠稅檔案,實現對每個欠稅人的動態監控。具體咨詢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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