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況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納和應退的企業所得稅;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所以壹般是每年5月31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