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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出口企業是否應該納稅?

法律解析:如要求支付,出口企業(僅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下同)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方金額反映出口企業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和實際支付的增值稅;貸方發生額反映出口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應繳納的增值稅、出口貨物退稅、已繳納或分攤的增值稅;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多繳或未抵扣的增值稅;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未繳納的增值稅。出口企業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設置進項稅、已交稅金、減稅、內銷產品出口退稅、銷項稅、出口退稅、進項稅結轉等欄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以外,應當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交申請登記報告和相關批準文件,並同時提供相關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所列報告、文件、證件進行審核後,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僅供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的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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