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壹、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壹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法規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二、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並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壹)從超出國家法規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