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規定,個人攜帶價值5000元人民幣以下的自用物品免稅進境,超出部分需繳納關稅,約10%。
手機是20種不免稅商品之壹,需要按10%的稅率繳納關稅。
最新目錄見海關總署2008年第65號公告:
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播放器、音響設備、空調、冰箱(電冰櫃)、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圍設備、電話、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數器、打字機和文字處理器、家具、燈具和膳食。
上述商品還包括數碼相機、數碼復印機、IC卡讀卡器、閃存、移動硬盤和網絡攝像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