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進未征消費稅的貨物用於連續生產消費稅產品的,不得抵扣購進貨物應繳納的消費稅。
2.購進已繳納消費稅的貨物,可用於連續生產消費稅產品,並可抵扣購進貨物的消費稅稅額。(註:當然是指可以抵扣的,不能抵扣的不在此範圍。)
從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只要之前的供應商自己繳納消費稅,妳從他那裏購買,生產應稅產品,就可以抵扣。但是前壹個供應商在什麽情況下要交消費稅呢?基本上是生產企業。普通商業企業根本不用交消費稅吧?!所以,如果從商業企業購買消費稅原材料生產應稅產品,是不能抵扣的。
但是有壹件事妳沒有考慮到!-進口貨呢?!
商業企業進口有消費稅的應稅產品,仍要繳納消費稅。從他那裏購買已經繳納消費稅的原材料生產消費稅應稅產品的,可以抵扣。
有關部門可能是在制定法律法規的時候疏忽了,所以馬上補上了。
妳可以看看以下文件的時間間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調整完善消費稅政策征管的規定》的通知+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消費稅申報納稅管理的通知》2006-08-15
哈哈,說他們此刻‘不小心’只是我自己的調侃。不要當真。
但國稅函〔2006〕769號第二條規定,應當針對進口。
以上是我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