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稅務行政行為的具體範圍必須以稅務機關作出的復議納稅行為(1)為準:①納稅主體,②納稅客體,③納稅範圍,④減稅、免稅、退稅,⑤扣稅,⑤適用稅率,⑦計稅依據,⑧納稅環節,⑨納稅期限,⑩納稅地點和征稅方式。(2)收稅,收滯納金;(三)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等。選擇復議1。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如:拒絕批準延期申報、拒絕批準出口退稅等。2.發票管理活動包括銷售和收款等。3.稅務機關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包括:①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查封、扣押與應納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與應納稅款等值的財產。(4)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1。罰款;2.沒收財產和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1。核發稅務登記證;2.為境外經營活動開具和簽發完稅憑證和稅收管理憑證。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資格認定行為,如:不認定壹般納稅人7。稅務機關未依法確認納稅擔保的。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稅務機關做出的納稅信用評級行為10。稅務機關發出的出境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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