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房屋所有權應繳納契稅的範圍包括: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以下列方式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視同出售或贈與房屋征收契稅:
(1)以房屋所有權的價格投資入股;
(二)以房屋所有權清償債務;
(3)通過中獎接受房屋所有權;
(4)以預購或預付建房款的方式承擔房屋所有權。
凡在1997 65438+10月1後簽訂安居工程和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的,為契稅納稅人,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擴展數據:
1997年4月23日,我國頒布了新的《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稅率為3% ~ 5%。具體契稅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稅率幅度內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自用的,暫減半征收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江蘇省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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