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規定下列證件為應稅證件: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答:山東省對此政策有特別規定,視為借款合同應付印花稅。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票據貼現業務征收印花稅的批復》(魯地稅發〔2005〕30號)規定,企業與銀行之間的票據貼現業務,是持票人為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給銀行,銀行收取扣除壹定利息後的剩余款項的經營活動。其本質是短期借款,印花稅應按借款合同征收,其計稅依據是票據的到期價值(無利息的票據為票據面值)。
安徽省淮北市也明確表示,屬於轉讓業務,不征收印花稅。《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界定票據貼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的通知》(淮地稅發〔2003〕143號)規定,所謂貼現,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前,為取得現金,向貼現機構支付壹定利息的票據轉讓業務。
因此,貼現業務不屬於借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貼現合同不屬於條例所列的合同範圍,因此不適用。"
我們認為,細則中所說的“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是指明確雙方主要權利義務的文件,雖然要素不全。貼現合同不屬於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