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催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貨幣支付的,應有明確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代表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制作筆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提醒期間,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執行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和行政執法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