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定的項目如下:
1.履行義務的期限。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限是壹項重要內容。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當事人義務的具體情況,設定合理的期限。壹是預留當事人正常履行義務的時間;第二個是
留出時間讓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2、履行義務的方式。行政決定確定了當事人的義務,需要在催告書中明確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支付的,應有明確的金額和支付方式。交錢義務包括繳納稅款、罰款、行政事業性收費、社會保險費等。付款方式包括現金、支票和銀行轉賬。
4、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收到催告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是必經的程序,有必要在提醒書中予以明確。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提醒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應載明以下事項:
(壹)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貨幣支付的,應有明確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