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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衛生室和醫療機構的門診收入需要交稅嗎?

交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從事醫療服務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78號),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許可證,以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醫院等醫療機構形式從事疾病診斷、治療、藥品銷售等服務活動的,

個人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連續從事醫療服務活動的,不論是否有經營場所,均應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對賬憑證健全。對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其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對對賬憑證不健全、收賬困難的個體工商戶,由市、縣兩級地方稅務局核定其應納稅經營額和收入額,並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衛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第二條關於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政策的規定,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但對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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