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6、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對上述六個方面的資產損失,企業可自行計算扣除,除上述範圍以外的資產損失,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