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非正常損失的存貨,其處理方式取決於企業的納稅狀態。非壹般納稅人企業,損失應按照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入營業外支出。而對於壹般納稅人,損失金額不僅需要計入營業外支出,還需同時考慮已經計入應交稅金的進項稅額。
如果損失被稅務局認可,可以直接在所得稅前扣除。否則,必須經稅務局批準才能扣除。正常損失,如銷售或變賣過程中的損耗,通常無需審批即可在利潤中扣除;而非正常損失,如自然災害或人為管理失誤,需經稅務機關審批。
在增值稅方面,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如果企業已實際申報抵扣,應在損失發生時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出。具體操作需遵循《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處理存貨非正常損失時,會計和稅務的結合至關重要,需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和相關法規進行準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