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8號)第壹條規定,企業只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和納稅調整清單,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保存備查。
第二條規定,企業應當保存完整的資產損失信息,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的規定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