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規定,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20項),其中第3項: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特定損失時,需留存備查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