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是集商業批發零售為壹體的服裝銷售企業。零售主要是在大型商場設立專賣店,在專賣店裏陳列壹些服裝樣品。在長期陳列中,由於陽光和燈光的原因,商品賣不出去。請問各位專家,這個庫存損失屬於正常損失嗎;2.部分產品因各種原因被客戶投訴退貨,不能再作為商品銷售。它們能被視為庫存的正常損失嗎?3.還有壹種情況是衣服經商檢機構檢驗,在檢驗過程中需要拆卸,造成損壞,無法銷售。是否可以作為存貨正常損耗處理?上述虧損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如何處理?答: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的實施辦法》(迪達國稅發[2065 438+00]4號),妳公司前兩項存貨損失屬於非正常損失,應在企業所得稅前當期報經稅務機關核準。妳公司服裝在商檢機構檢驗過程中的拆卸損耗屬於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正常損耗。以衣服經商檢機構檢驗的相關證據為依據,在企業所得稅前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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