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勞動關系是指同壹勞動者在同壹時期與兩個不同的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多重勞動關系是指同壹勞動者在同壹時期與兩個以上不同的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該條規定,允許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擁有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
擴展數據:
雙重作用
1998年8月《關於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的通知》將應當和能夠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定義為“勞動合同制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用的臨時合同工)。
以及實行勞動合同制後參加工作、合同期未滿的合同制工人中,因企業生產經營原因被裁減人員,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在社會上未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
可見,國家確認的“下崗職工”是指國有企業職工,非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無權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享受下崗職工待遇。換句話說,國企下崗職工只是社會雙重勞動關系的壹部分,而不是全部。
2月1999《關於進壹步做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所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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