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投訴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受理範圍,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處理;
(二)對本辦法規定範圍以外的投訴,應當通知投訴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投訴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3)投訴內容不完整的,應當及時與投訴人取得聯系,補正後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