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
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財產、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捐贈和其他收入。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8 12.29 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其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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