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117)
1.2012 1 10月至2015 12 2月31 2月,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按50%和2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
(註:不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
5.財政部關於免征小微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字[2011]第104號)
2012 10 10月1 ~ 2014 12 2月31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206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