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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的營業執照和2016年3月的稅務登記證會有什麽變化?

可能會被稅務局處罰。

請看這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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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更換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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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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