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增值稅;
(二) 消費稅;
(三) 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臺貿易調節稅(委托海關代征);
(四) 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五) 出口產品退稅;
(六) 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後新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七) 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八) 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征收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稅);
(九) 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十) 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十壹)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十二) 車輛購置稅;
(十三) 中央稅、***享稅的滯、補、罰收入;
(十四)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其他有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