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壹條 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第十二條 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