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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拿香港工作簽證,但長期住在內地,CRS稅務居民應該如何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的個人稅務居民也分為兩類情形:壹類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卻並未在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同胞。其中,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還有壹類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壹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這兩類稅務居民在中國的金融賬戶信息不會被交換至其他CRS參與國或地區。還有壹種特殊的情形,即壹個人根據中國法規屬於中國稅務居民,根據某外國法規又屬於外國稅務居民,在這種情形下中國仍會將其視作外國稅務居民,會把他的信息交換給其他國家。

中國大陸企業稅務居民的定義

1、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2、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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