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企業稅務部門應定期對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審核,不斷改進和優化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
6.2 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機構應根據企業的整體控制目標,對稅務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6.3 企業可以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中介機構,根據本指引和相關執業準則的要求,對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評估,並向稅務機關出具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