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三證合壹進壹步完善稅源管理的通知》(國稅總函[2065 438+05]645號)第四條規定,改革前已領取稅務登記證的存量企業變更並取得18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後,繼續使用原發票專用章、CA證、財稅庫銀協議,保留原法律效力。
涉及代碼變更的事項,由稅務機關商有關部門辦理。因此,納稅人通過工商變更或更換取得“壹照壹碼”營業執照的,不需要重新刻制發票專用章,可以繼續使用原代碼為15納稅人的發票專用章。
擴展數據:
“三證合壹”後的變化;
壹個窗口單位集中受理申請表和申請材料,壹次性收集信息,享受到聯合辦證部門。各部門按職責分工制作“三證”後,由受理窗口壹次性發放給申請人,實現部門間數據交換、文件共享、結果互認。
而“壹證三碼”是指壹個窗口受理、信息共享後,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編碼規則給證件分配編碼,形成“三證”功能的三碼壹證,通過受理窗口發放給申請人。
中國稅務網-三證整合後,發票專用章需要按照新編號重新刻制嗎?舊的發票專用章可以繼續使用嗎?
人民網——“三證合壹”讓註冊更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