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老板不給工資,這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是老板的違法行為。而私拿貨物,是學生的偷盜行為,是學生的違法行為。這位學生把自己有理的事辦成了無理的事,使自己由主動變為被動。
其次,學生被老板要報案的威脅嚇住了,不但還了貨,還賠了錢。這裏,老板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但他要求兩萬的賠償卻沒有法律支持。
所以,這位學生首先告訴老板妳已咨詢過律師,要求老板歸還壹萬四,補發欠薪,並告訴他“這樣對妳我雙方都有好處”。二是報案,妳被老板敲詐1萬四,老板欠薪四個半月,老板涉嫌存在偷漏稅問題(根據妳的觀察提出壹些事件)。
妳也可以把報案的內容告訴老板,以爭取讓他返還壹萬四和補發工資。因為老板讓妳賠償壹萬四沒理由,而且沒有打收條,可以認定他是敲詐妳;不給工資是他的錯,追究起來他要賠的不僅僅是四個半月的工資;涉及稅務後,稅務會來查帳,會讓他有更大的損失。
總之,學生的錯僅僅是壹念之差拿了貨,況且已經退還了,說清楚就行了,但老板的錯卻太多了,太大了,這位學生完全可以把事情公開化,讓政府部門介入,使自己化被動為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