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次,企業代擔保人支付的相關稅費也在“應收補償金”中核算。
3.最後,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確認的應收賠償款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時,應借記“擔保賠償準備金”等科目(如果已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金余額不足,應借記“擔保賠償支出”科目),貸記“應收賠償款”進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