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幹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6號},規定:
“五、關於代購貨物征稅問題
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壹)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並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按照妳公司的做法,不能以代購行為繳納營業稅,而是按代銷業務,視同銷售處理。至於如何納稅,就看妳公司和供應商是不是壹般納稅人、如何繳納(和抵扣)關稅、進口增值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