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核定繳納,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計算應納稅額,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填寫繳款書,交納稅人向銀行繳納稅款。
2.查收。對生產不固定、賬目不健全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根據其正常情況下的生產設備、從業人員和生產經營情況,核定其應稅產品的產量和銷售額(或其經營項目的營業額和利潤),按率征收。
3.定期配額收集。對於部分營業額和收入難以準確計算的個體工商戶,自行申報後,稅務機關將核定壹定時期的營業額和所得稅征收率,營業稅或增值稅和所得稅合並征收。
4、代征稅款,稅務機關委托某些單位或個人代征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