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除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發票只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購買單位和個人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第二十六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郵寄或者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