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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方的稅號是否通過代稅務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條規定,專用發票崗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填寫相關項目:

1.“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的單價和銷售額;

2.在“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3.代征銷售單位欄填寫稅務機關的統壹代碼和名稱;

4.在賣方開戶行和賬號欄填寫完稅證明編號;

5.在備註欄中註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因此,專用票的“銷售單位欄”應填寫統壹代碼和發證稅務機關名稱,備註欄應填寫銷售者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不得填寫銷售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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