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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變更稅務登記的要點操作要點有哪些

1.代理變更稅務登記申報

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4)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2)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3)其他有關資料。

2.代理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提交稅務機關審核

註冊稅務師領取《稅務登記變更表》以後,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詳細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填表日期、變更登記事項及其變更前後的內容,並辦理簽章手續。

3.領取變更後的稅務登記證及有關資料

註冊稅務師應及時到稅務機關領取重新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及有關資料,送交企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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