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於調整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第壹條規定,將我區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統壹調整設定為百萬元。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代開增值稅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等問題的公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第壹條規定,各級國稅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可結合本地實際設置代開發票系統的最高開票限額,但最高不能超過100萬元。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有關問題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9號)第壹條第(六)項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十萬元。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9號)第三條第(六)項規定,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原則上為十萬元。根據業務需要,也可適當提高代開限額,但最高不得超過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