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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營業稅涉稅業務,5月1日以後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以開具什麽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11號)規定:“七、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於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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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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