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201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三。發票使用(七)自5月16日起,地方稅務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開具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方稅務機關印制的發票和印有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下,使用期限可適當延長,最遲不超過8月316。
根據上述公告,撕票和地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之後不能使用,經省國稅局批準可延期至8月31,206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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