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有關消息: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稅種,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及其附加以外的所有稅種。”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稅務處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第六條規定:“關於以前年度可抵扣支出的稅務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對於企業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稅收規定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經企業進行專項申報和說明後,允許對該項目的年度計算扣除進行補繳,但補繳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企業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在企業進行專項申報和說明後,允許扣除,但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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