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收水電費的單位未與水電供應單位簽訂委托代收水電費協議的,視同銷售水電,需繳納增值稅。此時,收取水電費的單位必須向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有兩種情況:
(1)收取水電費的單位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企業業主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取水電費的單位應向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也可以抵扣繳納給電業局的增值稅。
(2)收取水電費的單位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果企業主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他可以在稅務機關開具。
2.代收水電費的單位與水電供應單位簽訂委托合同,代收水電費的單位只負責按公允價格收取水電費的,水電供應單位應當向經營者開具發票。收取水電費的單位不需要開具發票。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自來水費增值稅的公告》,納稅人向服務對象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收取的自來水費,應視為扣除其支付的自來水費後的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提供物業服務的壹般納稅人,在轉讓自來水費(不含汙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時,可以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不需要選擇“差額征稅”功能。
人民網-物業公司按原價收水費,不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