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明細賬用於核算壹般納稅人在輔導期內註明或計算的未經交叉審核的進項稅額、經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運輸費用結算憑證(以下簡稱增值稅抵扣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8號《關於統壹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問題的公告》第四條規定,重新登記的納稅人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和重新登記日當期期末剩余的稅額,納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因此,應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僅是壹般納稅人的專屬科目,壹般納稅人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和登記日當期期末剩余的稅額也應納入“應交稅金——應抵扣進項稅額”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