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只能盡快聯絡供應商的法人、業務員,協商對方補開發票,然後再到稅局去申請退稅。
如對方失聯,則只能走司法渠道,采取訴訟的方式與供應商協商,否則就要企業承擔補繳稅款損失。
如尚未補繳稅款。則查詢與該供應商是采購商品還是提供服務,增值稅是專票還是普票?
是否合約、商品入庫、運輸、發票、款項均是齊全,是否四流合壹?
提供服務的,輔助資料文件是否齊全?
是否涉及個人收款或者商品入庫不清等等現象?
如果壹切正常,則可與稅局進壹步協商,稅局也不會無故冤枉企業。
如果無法提供整套資料來證明與該供應商的交易是合規的,則補稅在所難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