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全年壹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財政部_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壹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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