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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部門可以強制執行未繳納的社保?

法律分析:法院有權強制執行拖欠的社保。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補辦手續,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屬於典型的社會保障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院受理後,用人單位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面告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有權處理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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