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如下: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所以妳所說的:單位所付股紅、獎金時在代扣代繳的範圍內。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並暫時停止支付其應納稅所得。否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負擔。
妳作為納稅人,單位做為義務人,妳必須讓單位代扣代繳,不能註明個人所得稅由個人自行到稅務機關繳納,因為稅局怕妳沒有主動去繳,而偷漏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