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發現納稅人在限期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最近幾天
記者從市社保局獲悉
我市2022年社保繳費標準出爐。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月標準
從之前的5500元漲到6000元。
個人繳費基數上限為18000元。
下限3450元。
參保單位每月可繳費基數上限為3450元。
上限為65438元+0.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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