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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職工食堂在市場買菜,沒有發票,稅務機關該如何處理

答:參考《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中華人民***和國發P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P,取得發P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壹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P,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貴公司的職工食堂必須取得正式發P,其相關費用才允許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列為職工福利費進行稅前扣除。

妳可以做壹份表格,列清單,讓廚房經手人簽名來作為附件入帳,但不能在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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