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P,取得發P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壹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P,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貴公司的職工食堂必須取得正式發P,其相關費用才允許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列為職工福利費進行稅前扣除。
妳可以做壹份表格,列清單,讓廚房經手人簽名來作為附件入帳,但不能在所得稅前進行扣除。